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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2期)

日期:2025-12-01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2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湖北新亚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芒果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915日出具《检验报告》:芒果干NO:2025CJ052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9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芒果干NO:2025CJ0523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从业人员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芒果干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符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1.82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951.82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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