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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9期)

日期:2025-08-12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9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鄂城区一家老面馍餐饮店经营的豆沙小馒头、馒头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12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豆沙小馒头(NO:2025CJ02344)、馒头(NO:2025CJ023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豆沙小馒头(NO:2025CJ02344)、馒头(NO:2025CJ0234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制作豆沙小馒头、馒头时使用了糖精钠,导致抽检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发布召回公告,并进行了自查整改,整改完成后将豆沙小馒头、馒头重新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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