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鄂州市汀祖镇银汇鲜果园经营的龙眼进行了抽样检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5年5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龙眼(NO:2025N02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龙眼(NO:2025N022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从业人员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龙眼时,未查验龙眼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60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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