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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制售假劣肉类产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5-04-01
 关于严禁制售假劣肉类产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提醒告知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肉类产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

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加工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畜禽肉类需查验“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验讫印章);进口食品(含肉类)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规范重点经营行为

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销售散装食品须在容器显著位置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贮存条件及食用方法。对特殊食品、冷藏冷冻、水产品等重点品类实行专区销售,严格温控管理,冷藏冷冻设施需满足0-4℃或-18℃以下条件。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及时下架临期商品,建立销毁(召回)处置台账。

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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