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现就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有毒有害物质有关事项严正告诫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禁止在碱面、面条、生湿面制品、饺子皮、早点(粉面制品)等各类食品中添加硼砂、硼酸等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处5-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低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附民事赔偿责任;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原料自查,杜绝采购、使用硼砂等有毒有害物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对重点食品加强工艺管控。广大群众发现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市场监管热线12315进行举报。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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