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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肉类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书

日期:2025-02-28
 致全肉类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书  

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事肉类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自查。  

   二、严把进货查验关。采购肉类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国产肉)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入关单(进口肉)。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不得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等肉类制品,严禁销售过期或变质肉类。  

三、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严格执行卫生规范,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掺杂掺假;加强原料检查,发现异味、霉变、感官异常的肉类立即停用。肉类产品储存需符合温度要求(冷藏0℃~8℃、冷冻-12℃及以下),使用合规冷链设施。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肉类销售户,以及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餐饮户、肉制品加工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15。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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