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鄂城洪清醇酒业坊生产经营的高粱酒、糯谷酒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4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高粱酒(NO:2024S2907)、糯谷酒(NO:2024S29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高粱酒(NO:2024S2907)、糯谷酒(NO:2024S290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鄂州市鄂城洪清醇酒业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警告。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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