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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01期)

日期:2025-01-03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01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鄂州市超马鲜生生鲜超市经营的糍粑(散)进行了抽样检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糍粑(散)(NO:SP20241116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4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糍粑(散)(NO:SP20241116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糍粑(散)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鄂州市超马鲜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糍粑(散)5.72公斤。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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