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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4〕123号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4-03-29
  当事人:鄂州市古楼中街张氏厨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B4H846X 

  经营场所:湖北省鄂州市古楼中街 

  经营者:张诗献 

  2024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有:1.家用燃气灶具(双炉)爱帝好老婆(双炉),数量2台;2.老板卫厨牌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3.商用炒菜炉(商用中压单炉),数量1台;4.老板卫厨牌蓝焰系列燃气灶具,数量1台;5.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6.家用燃气灶具(单灶),数量1台;7.生铁灶,数量3台。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州强制2024第22007号),依法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实施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2024年2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来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事实,但无法提供进货单据。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如下:爱帝好老婆燃气灶(双炉)进价:75元/台,售价:95元/台;老板卫厨牌家用燃气灶,进价:55元/台,售价:65元/台;商用炒菜炉(商用中压单炉)进价:35元/台,售价:45元/台;老板卫厨牌蓝焰系列燃气灶,进价:25元/台,售价:35元/台;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进价19元/台,售价:30元/台;家用燃气灶(单灶),进价:18元/台,售价:25元/台;生铁灶,进价15元/台,售价:23元/台。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及会计账簿,本案的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进销售价及记载在鄂州强制2024第22007号《财物清单》上的数额计算,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9.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表、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资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3张,证明当事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的其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销售、获利等情况;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无法提供购进数量、价格、销售台账、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等事实; 

  6、《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认可。 

  20243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不能向本局提交其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适中的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双炉)爱帝好老婆(双炉)2台、老板卫厨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商用炒菜炉(商用中压单炉)1台、老板卫厨牌蓝焰系列燃气灶具1台、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家用燃气灶具(单灶)1台、生铁灶3台; 

  2、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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