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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鄂城征补字〔2025〕第37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5-10-11

  鄂城区人民政府已2025年8月22日发布了《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鄂城征预公告〔20253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鄂州市曹家湖垱网湖退田还湖还湿地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范围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位于长港镇夏沟村,总面积为83.016亩。 

  二、使用国有土地目的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收回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长港镇为552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根据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长港镇为2100/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1.自发布之日起,被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使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51011日 

  : 使用国有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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