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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鄂城征补字〔2026〕第5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6-0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鄂州市鄂城区2026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鄂州市鄂城区2026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鄂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樊口街道旭光村三组农民集体土地0.785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鄂城区樊口街道旭光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785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785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地上房屋0栋;涉及林木、青苗等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并描述具体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9.1660万元、安置补助费43.7491万元,合计72.9151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标准的通知》(鄂城政发2024〕1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樊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鄂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鄂城区人民政府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涉及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并已在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网址为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bmptlj/qzbm/zgjecfj/fdzdgk/ 

  联系电话:0711-5037630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6812 

    附件1: 

   

  附件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鄂城征预公告〔20265号),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鄂州市鄂城区2026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涉及我区樊口街道旭光村,拟用地总面积0.7853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拟征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征收土地补偿实物指标调查确认表》。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61900/亩,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标准的通知》(鄂城政发20241号)规定标准补偿。 

  (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按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采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执行。 

  六、其他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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