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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鄂城征补字〔2025〕第36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5-08-21

  鄂城区人民政府已2025年7月21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鄂城征预公告〔20253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花马湖水系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第一标段)鄂城区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鄂城区花湖镇胄山村、华山村和花湖农工商总公司,总面积为349.2795亩(其中:胄山村103.6290亩、华山村223.7820亩、花湖农工商总公司21.8685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有关规定。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552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根据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100元/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 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 1.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收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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