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区范围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及旅游团队接待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涉及导游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通过无资质群体、网店等非正规渠道私自组织、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服务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虚假宣传,强迫、欺骗或诱导游客消费,收受回扣或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4.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兜售物品、强制消费、索要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约定行程单安排,随意变更旅游团队人员、行程安排,压缩景区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6.伪造、转借或冒用导游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涉及旅行社强制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1.旅行社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游客购买低价游产品,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安排必须参加的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以各种手段进行道德绑架,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将游客滞留购物场所或付费项目场所,强迫、欺诈、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3.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不签订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变更旅游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安排非法营业或未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强制服务升级,捆绑销售景区联票、套票和景区环保摆渡车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向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支付地接和服务费用,不向导游支付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未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6.旅行社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如转借、伪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超越业务许可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层层转包旅行社经营业务,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
(三)涉及在线旅游平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格的旅游产品广告和信息,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或以“政府补贴”、“尾单甩卖”等虚假营销噱头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业务许可范围,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线上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或为无资质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或个人诱导、欺骗游客在平台外进行交易(如添加私人微信、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定金或团款),以规避平台监管,增加游客维权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4.在线旅游平台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合理的搭售,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线索提供方式
1.政务服务热线:12345
2.区文化和旅游局举报电话:027-60896101(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3.现场举报: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文旅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寒溪路54号博兴居小区旁)
4.网络平台:关注“春满鄂城”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私信板提交线索。
三、线索要求
1.提供线索时,请尽可能列明涉事主体名称、事发时间、具体问题描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票据、照片、音视频资料等),以便核查处理。
2.线索应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诬告陷害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处理流程
1.对收到的线索,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严格保密,及时进行核查。
2.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欢迎广大游客、旅游从业者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鄂城区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鄂州市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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