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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鄂城土征字[2024]第23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1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征收鄂州市鄂城区2023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鄂城区人民法院花湖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4]1133号

  3.批准时间:2024年9月3日

  4.批准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依据鄂州市鄂城区2023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鄂城区人民法院花湖人民法庭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经测绘资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实地勘测,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总面积为7.212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鄂城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区、镇(街)、村(社)已签订的预征收土地协议书执行。其中: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组现场清点、核实后,依据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土地征收。我区严格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13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告知期为10个工作日。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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