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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 收回国有农场征收土地公告 鄂城土征字[2024]第18号

日期:2024-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鄂城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4]677 

  3.批准时间:2024520 

  4.批准用途:供电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 

  依据邦晟新能源鄂城区长港镇8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批准的用地范围,经湖北华绘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实地勘测:本次收回土地的范围涉及鄂城区长港镇高沟村,总面积为11.994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鄂城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区、镇(街)、村(社)已签订的预征收土地协议书执行。其中: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组现场清点、核实后,依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收回土地。我区严格按照征收(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收回土地,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收回决定鄂政土批[2024]677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告知期为10个工作日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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