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信息的公开责任单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未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以上交易信息全部由组织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相关行业网站平台进行公开。
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我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公开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进行记录公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查处职权。
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综上所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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