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下午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邵传江 (17080199039)、邵 帅(执法证号:17080199037),依法对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州市鄂城区滨江科技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一期6#楼项目地下消防水池施工中涉嫌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的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涉案项目为滨江科技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一期项目,位于鄂州市鄂城区吴楚大道北侧、华山路东侧。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数字园房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双方于2025年10月17日签订《劳务协作合同》,约定合同原定工期至2026年5月17日结束,后因施工进度调整顺延工期;分包工程范畴为数字园 1#-17# 楼房建主体劳务工作,作业内容包含机械挖土方、土方增运1KM、主体结构施工、周转材料配套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总承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项目经理部指令为准。合同同时约定载明:6#楼地下消防水池作业所需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由分包单位根据实际施工需求配备,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2026年6月26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巡视中,发现6#楼地下消防水池作业人员现场未按要求配备防毒面具,经前期多次提醒仍未整改到位,遂于当日向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停工整改,于当日直接送达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余杰,整改截止时间为 2026年6月27日18时。
2026年7月1日,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时,查实6#楼地下消防水池现场作业人员仍有2名未佩戴防毒面具,前述安全隐患未按总承包单位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到位,违规作业行为持续存在。经对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余杰、安全员蔡明刚的询问笔录中,上述二人均承认6#楼地下消防水池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的全部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该公司配合调查,本案于2026年9月30日调查终结。
二、处罚依据
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劳务分包作业的法定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义务,未为地下消防水池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本案中,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项目6#楼地下消防水池作业人员现场未按要求配备防毒面具的违法事实清楚。但案发后,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认识到违法违规问题,在2026年7月3日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当日第一时间全面开展整改工作,配齐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毒面具,主动消除、有效减轻案涉违法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经办案人员核查考量,综合全案案情,决定酌情按照处罚条款金额5万元以下,处罚贰万元整 (¥: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世纪鑫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责令严格落实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具;
2.对公司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邵帅 电话027-602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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