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实施的城东水厂臭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涉嫌人张绍君在(2018年至2024年9月)期间担任武汉国润清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9月)辞去武汉国润清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由伍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还是张绍君。执法人员先后对武汉国润清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绍君,公司员工胡晓琴、夏翔。武汉越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守信,实际控制人方明海,员工刘伟明的询问调查笔录中,均佐证张绍君在鄂州市城东水厂臭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实施串标的违法行为。
同时,执法人员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取的证据材料中显示:鄂州市城东水厂项目是由长江勘察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8 月发出的招标编号:EZCDSCO19《邀标函》,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1年9月16日中标,中标价为442.7829 万元。另公安机关聘请湖北德瑞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的《关于 2023.3.21 串通投标案所涉工程项目收入及利润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显示:2021年9月30日,长江勘察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国润清源公司签订的《鄂州市城东水厂工程臭氧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 442.7829万元。该项目净利润金额为34.393853万元。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同时参照《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二款“.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行为违反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法定原则,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全案裁量决定:对单位按违规中标项目金额 442.7829 万元的千分之八处以罚款;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绍君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处以罚款。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先行没收,本局对该处置结果依法予以确认。
2.给予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陆角叁分(¥35422.63)。
3.给予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绍君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叁拾叁元捌角壹分(¥2833.81)。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邵传江 邵帅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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