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本次损毁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施工主体为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涉事轮式挖掘机、现场部分施工作业人员由该公司管理。执法人员对挖掘机驾驶员徐浩制作询问笔录,徐浩陈述证实其系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作业人员。执法人员同步对项目现场总负责人周俊杰开展询问调查,周俊杰证实:湖北涛文建设有限公司系丰润园小区改造项目承包单位,该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不足,为追赶施工进度,未经总包单位书面许可,将项目土方开挖施工内容分包给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掘机驾驶员徐浩操作不当,挖掘作业击穿地下市政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险情。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当事人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应急抢修,全额赔偿燃气损耗、管道抢修产生的全部费用,第一时间完成隐患整改,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全程积极配合我局执法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8裁量标准,当事人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鄂州市海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邵传江 邵帅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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