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经查,该项目实际建成栋数为1#厂房、2#厂房、3#厂房、配电室、门卫室、办公楼、卫生间。共计建筑面积为15011.85㎡;项目审批建筑面积为14961.93㎡。
湖北合适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办公楼涉及超面积建设12.92㎡、2#门卫室涉及超面积建设69.97㎡,1#门卫室移位建设42.26㎡,项目未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属于违规建设行为,违规建筑面积为:125.15㎡,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超面积建筑。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湖北合适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合适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2.对湖北合适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违规建筑总价壹拾伍万捌仟玖佰肆拾元伍角(¥:158940.5)按6%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叁拾陆元肆角叁分(¥:9536.43)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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