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6年01月09日22时30分,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鄂州市鄂城区吴楚大道进行夜间整治行动中,发现车牌号为:鄂JVD××××的轻型自卸货车在鄂州市鄂城区吴楚大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通城安快建材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通城安快建材店在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经批评教育后,通城某建材店的司机立即停止了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对已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全面完成清理,并运输至合法合规的消纳点,主动积极的减轻、改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①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②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序号①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通城某建材店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柯家豪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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