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经查,该项目实际建成栋数为2#生产车间、地下室,共计建筑面积为28851.9㎡(其中地上面积22991.40㎡,不计容地下室面积5860.50㎡);项目审批建筑面积为28886.22㎡(其中地上面积22915.94㎡,不计容地下室面积5970.28㎡),差值34.32㎡为建设误差。
湖北吴都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及地下室项目属于违规建设行为,项目未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违规建筑面积为:屋顶496.24㎡,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超面积建筑。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湖北吴都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拟给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吴都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责令十五日内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湖北吴都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违规建筑总价伍拾万捌仟叁佰伍拾叁元贰角壹分(¥:508,353.21元)按6%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零壹元壹角玖分(¥:30501.1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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