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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案

鄂城城执立字〔2025〕第1018号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5-09-29

  一、情况说明 

  2025年10月13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执法证号:17080099134)、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群英里5号武汉市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核实:当事人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先后4次向鄂州市德平食品有限公司运送LNG天然气,每次3只,165公斤/只,(3次的收入为:11731.5,第4次产品被相关部门发现予以扣留,未收款)。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给鄂州市德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应给予当事人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武汉立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处罚叁仟元(¥:3000)行政处罚 

  3.没收三次违法所得共计壹万壹仟柒佰叁拾元伍角整(¥:11731.5)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王勇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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