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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景城小区项目4#楼东侧(房屋一)、(房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鄂城城执立字〔2026〕第1007号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6-03-03

  一、情况说明 

  2026年01月04日下午,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潘文科(执法证号:17080199021)、胡雷(执法证号:17080199013)到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56号阳光景城小区进行实地调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核实: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向我局移交的工作交办单中,对于阳光景城涉嫌违法的认定具体内容不清晰。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6年01月22日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出具:“关于商请完善阳光景城项目相关建设内容认定的函”请贵局对上述两处建设内容予以复核,并出具完善的项目认定意见与准确的技术核准文件。    

  2026年02月03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向我局回复关于《关于商请完善阳光景城项目相关建设内容认定的函》的复函中显示:结合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阳光景城配电房疑似违建位于4号楼东侧,房屋一(两层),建筑面积182.88m²,规划用途为配电房,实际用途为配电房;房屋二(一层),建筑面积88.09m²,规划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配电房。均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责令十五日内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对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房屋一)、(房屋二)建造总价叁拾陆万伍仟捌佰零玖元伍角(¥:365,809.5元)按6%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肆拾捌元伍角柒分(¥:21948.57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潘文科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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