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6年01月23日15时20分,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鄂州市鄂城区昌林路路段巡查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鄂A38××××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有被涂改痕迹,该证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涂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湖北某运输有限公司在认识到涂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是违法行为后,立即停用、主动交回证件,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7:①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②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中序号①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某运输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胡红飞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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