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5年12月08日上午10时,接上级领导通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鄂州市鄂城区大桥路司徒翰林院小区路段有抛洒、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2025年12月08日上午10点40分时,执法人员赶往鄂州市鄂城区大桥路司徒翰林院小区路段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熊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已被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洗、清扫,及时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抛洒、遗撒、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露、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鄂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造成路面污染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及时清除路面污染物,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序号7《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情节;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序号①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鄂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除路面污染物后,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胡红飞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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