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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停止土石方作业案

鄂(城)城执立字〔2025〕第1044号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6-02-10

  一、情况说明 

  2025年12月08日11时,接上级领导通知:鄂州市鄂城区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停止土石方作业。2025年12月08日11点30分时,我局执法人员赶往鄂州市鄂城区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停止土石方作业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鄂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土石方作业,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后果严重,影响恶劣;3、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序号①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鄂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胡红飞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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