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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鄂城区樊口街道范墩村新港河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5-11-21

  一、情况说明 

  2025年09月08日15时,鄂州市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鄂AXS689(司机:熊刚)、鄂AMF151(司机:程敬峰)在鄂城区樊口街道范墩村新港河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执法人员立即向负责人熊刚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负责人熊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已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及时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鄂州市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根据《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新港和范墩村段涉嫌侵占河道问题的回函》,鉴于当事人鄂州市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水利湖泊机构完成整改,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停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①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②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序号①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鄂州市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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