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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在鄂州中梁小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涉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案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5-09-30

  一、情况说明 

  2025年07月02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17080099134)、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到位于鄂城区鄂州大道123号的中梁佳兆业壹号院进行实地调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核实。中梁佳兆业壹号院物业用房位于37栋1楼东侧,面积约135㎡,按规划设计用于建设食堂,后于2024年4月由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租赁给业主经营芳亭超市(招牌显示为“益多多超市”)的相关事实。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涉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和整改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1.责令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3.将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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