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鄂州市品中机械厂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鄂州市品中机械厂,调查核实施工单位为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122平方米,项目合同总价暂定215万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25年02月28日。该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施工”等规定。
二、处罚依据
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及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给予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州市品中机械厂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施工至2025年6月21日完工后,2025年8月12日才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违法事实下不适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主观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罚,介于(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主管部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序号1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按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5%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李彬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