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5年05月27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苏险峰(执法证号:17080099125)、王勇(执法证号:17080099134)到湖北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阅资料发现事发地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新泰花园与航宇长江国际两小区之间,此处改造属于鄂州市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江碧路段落,鄂州市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承包单位是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是湖北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湖北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05月08日14时许,湖北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挖掘机司机在施工中违法施工造成天然气中压管道被挖破导致天然气泄漏事故,将中压燃气管道破坏,导致燃气管道轻度损伤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大范围停气。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湖北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安泰天然气公司开展应急事故抢修工作,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排除安全隐患,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7中“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依法应给予当事人湖北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仁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责令三日内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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