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5年07月02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17080099134)、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依法对樊口街道旭光大道藕荷塘96号鄂州市品中机械厂进行实地调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核实:鄂州市品中机械厂厂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鄂州市品中机械厂,施工单位为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122平方米,项目合同总价暂定215万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25年02月28日,主体工程于2025年06月21日完工。执法人员要求鄂州市品中机械厂现场负责人熊定顺出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熊定顺无法出示相关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鄂州市品中机械厂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鄂州市品中机械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但当事人主动向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序号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罚款1.2%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对品中机械厂现场勘验中发现,品中机械厂厂房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现场未见到施工单位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多次与施工单位未能取得联系,对湖北辽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由品中机械厂现场负责人熊定顺代签),施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此案中施工单位做另案调查。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鄂州市品中机械厂:
1、责令停止施工,限七日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按工程总造价215万元1.2%对鄂州市品中机械厂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吕品按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00元)6%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整(¥:1548.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