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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5-08-18

  一、情况说明 

  25年05月28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执法证号:17080099134)、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到位于鄂城区联通公司大楼南侧的莲花山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中心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勘查:莲花山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中心项目EPC总承包承包人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为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高德地图显示,项目总体呈东西走向,西侧为凤凰路、北侧紧邻湖畔山庄、南侧紧邻莲花山小区及长城花园V酒店,项目周边住宅较为密集,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类中的居住区。项目开工时间是2024年10月,总工期为150天,截至调查当时,已完成90%工程量。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莲花山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中心项目分别在2025年01月13日、2025年03月20日两次被市民致电“市长热线”投诉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后,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积极上门与投诉人沟通,在取得投诉人谅解的同时向投诉人支付外出居住费用。投诉人得到妥善安排后,这两起投诉认定为无效信访。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21日被投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接到投诉后,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作业。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通知书后,我局调查未再发现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新增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投诉。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上三次行为,均属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形。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01月13日、2025年03月20日两次案发后,北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积极上门与投诉人沟通,在取得投诉人谅解的同时向投诉人支付外出居住费用。投诉人得到妥善安排后,这两起投诉认定为无效信访,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接受批评教育并能做到认罪认罚,及时坦白相关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年版)“八、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1.8 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近一年无有效信访投诉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一万元”一次的“罚款两万元”两次以上的“罚款三万元”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京晨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责令立即改正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 

  2.对当事人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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