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5年04月17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王勇(执法证号:17080099134)、胡雷(执法证号:17080199013)在鄂州市鄂城区鄂州大道路段巡查过程中,发现湖北捷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进出鄂州市园博文化旅游项目工地一号门时,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向湖北捷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湖北捷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湖北捷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鄂州市园博文化旅游项目一号门,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路面污染。但鉴于当事人在造成路面污染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及时清除路面污染物,有效采取了防尘降尘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①“1年内1次同类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规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湖北捷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胡雷 电话027-60265997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