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4年01月07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苏险峰(执法证号:17080099125)、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到位于鄂城区鄂州银河花园小区进行现场调查、调阅资料、现场勘查。经查实,鄂州浙商银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阳台楼板浇筑工程位于鄂城区滨湖南路市委党校西侧。2024年05月10日,鄂州浙商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银河花园小区部分东西户型共37户阳台楼板进行封闭建筑底板,改变建筑立面,增加建筑面积等,阳台楼板浇筑工程与乙方鄂州专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楼围合区域投影尺寸为1.3×3.2每户约4.16平方米,完成施工后收取业主工程款,按总价包干72000元结算向甲方支付居间费用为该项目的全部收益。该项目于2024年05月16日开始施工,于2024年06月30日已完工。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建设面积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鄂州浙商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鄂州浙商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将37户阳台楼板进行封闭建筑底板,改变建筑立面,增加建筑面积等浇筑工程项目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增加建设面积,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关于请求对银行花园小区疑似违建进行甄别定性的函》的回复中提到:阳台楼板进行封闭建筑底板,改变建筑立面,增加建筑面积等行为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没收当事人鄂州浙商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收入柒万贰仟元(¥:7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追加处建设工程造价柒万贰仟元按百分之九罚款人民币陆仟四佰捌拾元(¥:648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苏险峰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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