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31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鄂州市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鄂州城检行刑反接[2024]84号的《检察建议书》,认定张健、夏作洵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2025年1月15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执法证号:17080099134)、谈华稳(执法证号:17080199007)电话通知夏作洵、张健到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根据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鄂州城检刑不诉[2024]82号)和《不起诉决定书》(鄂州城检刑不诉[2024]83号)文件反映:经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张健、夏作洵在鄂州市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修建项目路基工程的劳务分包工程招标中,张健指使该项目商务经理夏作洵将工程指导价透露给投标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透露标底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关当事人张健、夏作洵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一夏作训、当事人二张健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接受批评教育并能做到认罪认罚,及时坦白相关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序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一夏作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二张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王勇 谈华稳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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