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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日期:2024-09-10

  一、情况说明

  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制造项目1#、2#、3#厂房,位于鄂州花湖镇滨港东路,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04月开始进行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共6607.21平方米,2023年12月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1、对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造价叁佰捌拾陆万伍仟贰佰壹拾柒元捌角伍分(¥3865217.85元)1.1%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玖分(¥42517.39元);

  2、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戴珊珊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玖分(¥42517.39元)5%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伍点捌柒元整(¥:2125.8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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