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说明
根据2024年6月20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出具的《关于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制造项目1#、2#、3#厂房未批先建处罚的移送函》,2024年6月24日,经调阅资料和现场核实: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制造项目1#、2#、3#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共6607.21平方米。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按建筑造价¥3865217.85元的百分之五给予当事人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贰佰陆拾元捌角玖分(¥193260.89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苏险峰 王勇 电话027-60265997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