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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王边佳鑫预制构件厂涉嫌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日期:2024-09-03

  一、情况说明

  2024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叶征军(执法证号:17080099137)、王勇(17080099134),在鄂城区汀祖镇王边村十一组巡查过程中,发现鄂B1ZB32农用车正在汀祖镇王边村十一组湖北路桥征收的地块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车是从黄石市团城山将建筑垃圾运到汀祖镇王边村十一组湖北路桥征收的地块上倾倒堆放,是为了鄂州市鄂城区王边佳鑫预制构件厂后期加工利用做水泥普通砖所用。当事人的倾倒垃圾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对鄂州市鄂城区王边佳鑫预制构件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苏险峰  王勇 电话027-6026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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