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四)《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国家和本省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执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日及测算说明
(一)监管人员数量
目前,局机关在编监管执法人员共计11人,具体执法人员分布如下:
局领导:4人。
基础股:7人。
(二)2026年总法定工作日为2728天
说明: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即2026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48天×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人员11名=2728天。
2026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3天=248天。
(三)2026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2天
说明: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即总法定工作日272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1198天-非执法工作日1288天=242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重点检查占用工作日150天。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一般检查占用工作日92天。
(四)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198天
说明: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56天;
2.实施行政许可:60天;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28天;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63天;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63天;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跟踪督办:90天;
7.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50天;
8.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30天;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63天;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0天;
11.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65天。
(五)非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288天
说明:非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365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55+128+30+128=541天;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128天;
4.参加党群活动:63天;
5.病假、事假:63天;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28天。
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非监督检查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四、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规定的事项(具体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安排
2026年计划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7家(次),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
(一)重点监督检查安排:计划对纳入区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检查范围的40家非煤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式重点检查(具体见附件1)。
(二)一般监督检查安排:计划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7家(次),占全年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任务总量的40.03%,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具体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细化分解监督任务,科学统筹人员力量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计划任务,要加强过程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并归档备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强化执法闭环管理,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复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强化规范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照规定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立案查处,通过从严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运用应急部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执法系统及时正确制作文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责任单位要健全完善执法台账,规范整理归档文书,及时将相关执法情况录入行政执法直报系统、“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执法结果、执法过程等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年版)》相关规定,规范执法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切实提升执法工作质量。
附件:1.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时间安排
2.一般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3.重点检查事项
附件1
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时间安排



附件2
一般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时间安排

附件3
重点检查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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