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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4579 发文字号: 鄂城政办发〔2021〕9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花湖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6号)精神,在区人民政府原制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城政发〔2014〕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

  (二)出租、转租、流转土地或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以及其它被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的;

  (四)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后转为军官的人员及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后已安置的;

  (五)被征地时因婚嫁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或未迁入被征地所在地的。

  二、补偿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区、镇(街道、花湖开发区)、项目征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目前,所需资金由项目征地单位按3.5万元/亩缴纳,今后,按我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调整。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存在缺口的征地项目,缺口资金由区、镇(花湖开发区)、项目征地单位分别按5%、20%、75%的比例进行补齐。镇(花湖开发区)承担部分从项目征地补偿款村级提留中列支,超出部分由镇(花湖开发区)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前,已批未供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街道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原筹集渠道不变;本意见实施后,街道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由街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拨付。

  三、参加办法及待遇标准

  (一)本意见实施后产生的新被征地农民采取“进口补”的方式,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区、镇(花湖开发区,凤凰街道月陂村、洪港村)、项目征地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职工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鄂人社发〔2015〕38号文件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接续。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未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约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依法征地,对经核定符合“五项条件”的老被征地农民,按“出口补”的方式在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照350元/人.月的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花湖开发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记入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并发放。被征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五)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建立新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个人账户,凭本人领取湖北省鄂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区级业务经办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六)镇(花湖开发区)因历史原因致土地未确权的征地项目,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后,再据实申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四、待遇发放

  (一)镇(花湖开发区)范围内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所需资金镇(花湖开发区)所承担50%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垫付,待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时扣回。

  (二)街道(不含凤凰街道月陂村、洪港村)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仍按原方式不变。

  五、组织保障

  (一)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镇(街道)牵头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不得将纳入老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的人员又作为新被征地农民报批和不符合“五项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大数据比对有类似情况发生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镇(街道)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具体对象;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筹集、划拨、管理等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区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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