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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805 发文字号: 鄂城政发〔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花湖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要求,我区组织制定了《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425


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结果表

地区名称

区片等级

范围

青苗补偿费(元/亩)

鄂城区

I

古楼街道、西山街道、凤凰街道

2600

II

樊口街道、泽林镇

2200

碧石渡镇、汀祖镇、花湖镇、长港镇、

杜山镇

2100


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结果表

 

  

单位

补偿标准

  

围墙

12cm围墙

/

110

含基础

24cm(空心)围墙

/

160

含基础

24cm(实心)围墙

/

210

含基础

透景围墙

/

270-370

干砌、水泥浆沙砌。

片石挡土墙

/

150

水泥、砂、石料

室外地坪

/

50-70

 

房屋基础

/

1000-2000

条形、地脚梁

毗屋(简易房屋)

/

260

 

活动板房

/

210

含基础

预制板

/

30

 

棚亭

/

30-110

区别不同结构、成色定价

驳岸

/m³

160-180

条石、块石混凝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沼气池

/m³

800-1000

8m³以下按800/m³计算,8m³以上按1000/m³计算

猪圈

/

160-210

 

水泥水渠

/m³

200-300

含挖方、砼沟底

暗沟

/m³

240

含挖方、砼沟底、盖板

台阶踏步

/

190

含土方工程

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

110

含场地平整,地坪厚度≥3cm;水泥土厚度≥12cm;沥青厚度≥7cm

碎石路面

/

40

沥青路面

/

110

毛渣、煤渣路

/

21

水沟

水泥、砖石水沟

/m³

140

含挖方、砼沟底

土质水沟

/m³

13

 

厕所

通水

/

300

 

未通水

/

200

 

坟墓

有碑

/

2000

明坟有碑有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无碑

/

1500

坟无碑有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暗坟

/

850

暗坟无碑无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涵管

/m

200-800

含挖方(直径20cm以内按200/m,直径30cm300/m,直径40cm400/m,直径50cm500/m,直径6080cm600/m,直径100120cm800/m

花坛

/

60

按花坛占地面积;砖砌(贴砖、大理石等工艺按评估价补偿)

室外水池

/m³

110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

水井

砖砌水井

/

8000

直径1.2m,深度10m左右,每增减1m按增减400元计算,直径按适当比例调整

机打水井

/

1000-1500

深度超过15m左右,或当地地质条件受限,按现时评估价补偿

无水水井

/

200

 

鱼塘开挖费

/

6000

按净水面计算开垦费,深度在0.5m-3m之间,超过3m时,按每超过1m1000元计算

增氧机、投饵机及鱼塘附属设备

/

530

搬迁费

水箱(柜)

/

160

 

有线

/

200

拆装费

固定电话

/

200

网线

/

200

柜机空调

/

200

分体机空调

/

200

钢架蔬菜大棚

/

65

 

木、竹架蔬菜棚

/

32

 

砖混护菜(鱼)屋

/

430

 

砖木护菜(鱼)屋

/

320

 

粪窖

砖砌粪窖

/m³

130

 

土质粪窖

/m³

20

 

缸窖

/

37

 

电力设施

高压线杆、变压器

 

以供电部门测算为主

水泥杆

/

100-300

 

风景树

小(直径13cm乔灌木)(面积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10-30

适用于一般品种风景树,具体补偿过程中,可根据风景树品种再评估

中(直径36cm乔灌木)(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30-150

大(直径610cm乔灌木)(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100-300

经济林

小(直径13cm)(1亩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10-80

离地面1cm开始测量

中(直径36cm)(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100-200

大(直径610cm)(1亩不超过56棵,超过按亩计算)

/

200-300

果树

小(直径24cm)(1亩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50-100

离地面1cm开始测量

 

中(直径410cm)(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100-200

大(直径1016cm)(1亩不超过56棵,超过按亩计算)

/

200-300

楠竹

12年生

/

10-15

 

34年生

/

15-20

5年生及以上

/

20-25

风景竹

(丛生)

20根左右/

/

80

主干离地面1cm处测量

50根左右/

/

200

80根左右/

/

300

林果苗圃

播种苗

/

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嫁接苗

/

容器苗

/

嫁接容器苗

/

说明:表中未涉及地面附着物,实际补偿时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

 

  

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相

 

一、征地地面附着物标准是指征地范围内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桥梁、管线、水渠等的拆迁补偿以及地上树木的补偿。

二、鄂州市鄂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地面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以征地调查结果为依据,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市场情况,经协商后合理予以补偿。

五、经依法补偿后的农作物及地上附着物仍归属原所有权人,由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处理权。

六、对大中型水利、交通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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