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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解读】《鄂城区机场高速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解读单位: 鄂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城区人民政府 关联政策: 634346

目录

  1、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2、房屋征收评估

  3、房屋征收安置

  4、土地征收政策

  一、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问: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城区机场高速二期、沪渝高速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问: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沪渝高速武黄段、机场高速公路二期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

  3、问: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是谁?

  答:鄂城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区住建局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单位,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及安置等工作。

  4、问: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阳光操作的原则。

  5、问: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如何管理?

  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房屋征收评估

  6、问:房屋征收评估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房屋征收评估由房屋主体建筑评估、附着物评估、房屋装修评估等部分组成。

  7、问:房屋主体建筑怎样评估?

  答:房屋主体建筑由评估机构评估房屋重置价。

  8、问: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房屋主体前后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区政府2021年10月26日下发的《关于公布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评估认定。

  如被征收人建设的附属设施标准较高,评估的价格与该附属物设施价值存在较大差距的,由镇村会同评估机构现场核实,镇指挥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指挥部审批。

  9、问: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答: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补偿。宅基地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实际占地面积超出140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各镇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200元/㎡-400元/㎡标准执行。

  10、问:宅基地面积如何确定?

  答:宅地基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定为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所在镇职能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的批准文件为准;无证、无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且被认定为合法住房的,宅基地面积由镇组织评估机构、村组干部及被征收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核定。

  11、问:被征收人一户实际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如何补偿?

  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补偿一处。

  12、问:被征收人主体房屋顶层斜屋面如何评估?

  答:主体房屋顶层斜屋面净高超2.2米以上部分,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净高低于2.2米部分面积按附着物进行评估。

  13、问:生产、经营性补偿如何确定?

  答:被征收人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同时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纳税证明的,按住宅房屋认定,50㎡内(含50㎡),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0.5万至1万元补偿(含营业、停业补偿、搬迁等全部费用,下同);50㎡以上,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1万至2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镇村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业补偿。

  三、房屋征收安置

  14、问:安置房及其结算价和政府回购价的标准?

  答:安置房是指政府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为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住房。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人均40㎡计算,安置房价格标准具体如下:

  安置房结算价:安置房性质为产权调换,因此,安置房结算价又称安置房产权调换结算价。基于其产权调换属性,在不超出人均40㎡情况下,本项目安置房结算价为860元/㎡。考虑到受房屋户型设计影响,房屋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的,按安置标准面积以外部分货币补偿价格(即房屋重置均价860㎡+政府补贴)结算。房屋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各镇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不得超出20㎡。

  政府回购价:区政府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按以下价格回购被拆迁户签订合同的安置房。

  (1)人均40㎡(含40㎡)之内的面积按各镇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回购。

  (2)人均40㎡之外的面积回购价按房屋重置价加政府补贴结算,政府补贴幅度为房屋主体建筑重置价的50%;安置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15、问:我家在册户籍人口4人,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主体面积300㎡,如何补偿安置?

  答: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

  示例1:你家4口人,主体房屋是300㎡,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900元/㎡,具体计算如下:

  你家安置面积为4人×40㎡=160㎡,则货币补偿面积为300㎡-160㎡=140㎡。

  ①房屋安置部分:按被征收房屋900元/㎡评估单价抵减安置房860元/㎡结算,你家安置面积为160㎡,差价款为:[160㎡×(900元-860元)]=6400元,即政府要补给你家差价款6400元。

  ②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价上浮50%进行计算,你家货币补偿面积为140㎡,货币补偿款为(140㎡×900元/㎡)×(1+50%)=12.6万+6.3万=18.9万元。

  示例2:你家4口人,主体房屋是300㎡,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740元/㎡,具体计算如下:

  你家安置面积为4人×40㎡=160㎡,则货币补偿面积为300㎡-160㎡=140㎡。

  ①房屋安置部分:按被征收房屋740元/㎡评估单价抵减安置房860元/㎡结算,你家安置面积为160㎡,差价款:[160㎡×(740元-860元)]=-19200元,即你家应向政府补交差价款19200元。

  ②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价上浮50%进行计算,你家货币补偿面积为140㎡,货币补偿款为(140㎡×740元/㎡)×(1+50%)=10.36万+5.18万=15.54万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示例:你家3口人,主体房屋是160㎡,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450元/㎡,具体计算如下:

  ①安置内面积为3人×40㎡=120㎡,则货币补偿面积为160㎡-120㎡=40㎡。应按置面积120㎡×(若你镇安置房建设成本价2877元/㎡+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450元/㎡-房屋重置均价860元/㎡)=296040元

  ②安置外面积(按评估价上浮50%进行计算):40㎡×房屋评估单价为450元/㎡+(1+50%)=27000元

  该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合计为安置内面积加安置外面积即①+②=323040元

  16、问:违法(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区城管大队负责对全区违法(违章)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各镇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发现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17、问:达到法定婚龄、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正在服兵役等情况的,如何计算安置指标?

  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另行享受房屋安置指标奖励政策。奖励政策不可累计叠加使用,同一人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原则上只允许享受一次。

  (1)在外上学、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

  (2)户籍外迁的部队服役义务兵、士官(军转政策已安置的除外),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

  (3)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性,增加40㎡的安置指标。

  (4)已婚未育的家庭增加40㎡的安置指标。

  (5)独生子女(有证)家庭增加40㎡的安置指标。

  (6)纯女户家庭增加40㎡的安置指标。

  (7)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组干部、镇专班现场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镇指挥部出具书面意见报区指挥部备案。

  18、问: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辖区,被征收房屋如何补偿或安置?

  答: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其被征收房屋(以栋为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确需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评估机构、村组干部、镇专班现场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镇指挥部出具书面意见报区指挥部备案。被征收人限下靠选择一套安置房,且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19、问:搬迁(家)费及过渡费标准是多少?

  答:搬迁(家)费及过渡费标准如下: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2000元标准执行。

  (2)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人安置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付3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人安置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拨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算,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核算)6元/㎡·月标准执行;超期过渡费按8元/㎡·月标准执行,在办理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

  20、问:被征收人房屋如何分户?

  答:被征收人房屋分户办法如下:

  (1)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户籍与房屋构造“1门(外墙入户大门)1户”的标准确定。

  (2)因特殊情形,被征收人确需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评估机构、村组干部、乡镇专班现场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出具出门意见,报区指挥部备案。

  21、兄弟共同建的房,两家户口都在外怎样安置?

  答:该情况安置办法如下:

  (1)如被征收房屋是一个大门进出,只能安置一套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

  (2)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两个大门进出,可结合被征收房屋面积按两户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

  22、兄弟共同建的房屋,一个全家户口在外,一个全家户口在本地,怎样安置?

  答:该情况安置办法如下:

  (1)兄弟两人共建的一栋房屋,一个全家户口在外,一个全家户口在本地,凭兄弟两人共建的审批文件或公证处的公证书,可按两户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

  (2)兄弟两人继承父母遗留下的一栋房屋,一个全家户口在外,一个全家户口在本地,只能按一户安置(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

  (3)父母户口都在本地,二个儿子全家户口都在外,可按照父母的安置面积选房。或按照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地,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一套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二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4)父母户口都在本地,一个儿子全家户口都在本地,一个儿子全家户口都在外地,可按照户籍人口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选择安置房。或按照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地,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一套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二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23、夫妻双方,男方户口在本地,女方和子女户口都在外地,是否享受安置指标?

  答:女方及其子女长期居住在本地,凭结婚证,由户主申请、村民代表签字、所在村组签署意见、乡镇审查,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报区指挥部审批后可享受安置指标。如女方及其子女不在本地长期居住不增加安置指标。

  24、再婚后家庭人口较多怎样安置?

  答:(1)再婚后男方或女方所带子女户籍已迁到本地,按在册人口计算安置指标。

  (2)再婚后,法院判决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子女户籍未迁到本地但是长期居住的,凭结婚证,由村组出具长期居住证明,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签字、所在村组签署意见、乡镇审查,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报区指挥部审批后可享受安置指标。

  (3)再婚后,女方及子女户籍未迁入本地,不在本地长期居住的,不享受安置指标。

  25、问:先签协议并搬迁的有奖励吗?

  答: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给予1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给予5000元奖励。

  26、问:房屋被征收后在哪里安置?

  答:房屋征收安置按照“集中还建、限量安置、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团购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进行,需要集中还建安置的,由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7、问:五保户、“三无”对象如何安置?

  答: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采取集中供养方式进行安置,并对其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四、土地征收政策

  28、土地征收具体有哪些补偿?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23]16号)文件的规定,泽林镇片区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为6410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2200元/亩,土地补偿费24760元/亩,安置补助费37140元/亩)。碧石镇、汀祖镇、花湖镇、杜山镇、长港镇片区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为5730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22080元/亩,安置补助费33120元/亩)。

  29、哪些可以纳入地面附着物评估和补偿?、

  答:1.由个人出资出力兴建的各类地面附作物且未纳入房屋拆迁和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的(如:看鱼棚、养鸡棚、蔬菜大棚、管涵等地面明显看得见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2.已办理合法证件或签订协议的各类林地、苗圃、精养鱼塘等明显看得见的地面附着物。

  30、哪些不纳入地面附着物评估?

  答:以下三种类型不得纳入评估补偿:1.已经纳入集体资产评估范围的。

  2.在征迁公告发布之后的各类抢栽、抢种的树苗:抢搭、抢建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涵以及抢挖的鱼塘一律不得评估补偿。

  3.存在双方或多方纠纷的不得先行对其中任何一方评估,待纠纷解决后另行评估补偿。

  31、哪些属于集体资产评估偿范围?

  答:1.由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各级部门、镇村组和村民出资出力修建的“沟、渠、路、桥、站、闸”以及其他明显看得见的农业生产生活设施;

  2.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乡镇村组和村民出资出力修建的村委会、卫生所、福利院、中小学、公共厕所等各类地面建筑物、附着物。

  32、哪些资产不属于集体评估补偿范围?

  答:以下类型不得纳入集体资产评估补偿:

  1.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的电力、自未水、通信网络等(如电线电缆、电线杆、变压器、配电房、自来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电信网络线路及配套设配)市政府已经向有关投资单位给予了专项补偿,不得纳入村组集体资产评估补偿;

  2.拆迁公告发布过后各类抢建的违法建设、抢裁的各类苗木以及抢挖的坑塘水面一律不得纳入评估补偿;

  3.已经作为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法人所有的地面附着物不得重复计量评估;

  4.历史形成的荒山荒林等没有任何建附着物的不得进行评估。

  备注:鄂城区红线范围内G106鄂州碧石至黄石铁山改建、G106鄂州泽林至碧石段改扩建、316国道鄂州杜山至葛店段改建工程鄂城段、横二铁东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以上政策执行。

  解读联系人:徐超

  联系电话:027-60896105

   
                           
关联文件:
             

1、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城区机场高速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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