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城区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6月22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城区政府网 | 关联政策: | 662704 |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武汉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
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织部分。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街道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意见明确:“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一)切实向街道放权赋权。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区(市)依法将点多面广、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担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下放到街道,重点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街道综合管理权和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赋予街道应急状态下的必要权能。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法律规定的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依法推动放权赋权,明确街道职能定位,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湖北省街道通用权责清单》和《湖北省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简称“两清单一目录”),以及《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一、编制街道职权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区(市)人民政府在‘两清单一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承接能力,结合地方立法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应领尽领、宜接则接的原则,指导所辖街道主动认领赋权事项,编制街道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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