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城区人民政府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3月04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城区人民政府 | 关联政策: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此次推行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不包括以下证明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证明事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解读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8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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