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市政府网站 | 关联政策: | 482310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着力缓解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复市,经市政府同意,设立20亿元贷款额度的鄂州市应对疫情纾困专项贴息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贴息资金),重点对全市原本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资金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恢复造血能力,重新树立企业发展信心。
一、贴息对象
在鄂州市内注册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农业、商贸业、物流业、服务业等法人企业。
二、贴息时间
1.2020年1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享受贴息政策,固定资产贷款不符合贴息要求。
2.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3.贴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三、贴息金额
1.贴息额度:工业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他行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贴息标准: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给予贴息;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1月25日-4月21日为4.55%,4月22日至今为4.35%,后期随LPR利率变动。)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名单内企业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分别提供,滚动更新。
2.贴息方式:企业先付、政府后贴。企业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利息,每季度结束5日内,主办银行将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明细报相关部门审核,经过初审、公示后,由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确认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划拨至主办行,主办行在收到资金次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企业账户。
3.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与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复市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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