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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民政保障幸福清单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日期:2024-02-07
 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

1.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640元人/月;

2.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570元人/月。

 

政策依据

《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鄂州民政文〔2023〕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8号)

 

二、特困供养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32元/人/月护理补贴448/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14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741/人/月护理补贴399元/人/月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3〕8号)

 

三、临时救助

 

补贴对象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

 

补贴类别

1.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

 

补贴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原则上以申请救助前的12个月支出为依据,每人每次的救助金额必须小于支出额度,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于遭遇重大或特殊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原则上每人不应超过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含24倍)。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重复救助。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11号)

 

四、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供养户。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电价5.308元。

 

政策依据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电价优待有关事项通》(鄂州价〔2007〕75号)

 

 

五、困难群众水价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供养户。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水价4元。

 

政策依据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鄂州价〔2015〕25号)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

拥有鄂城区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

1.集中供养孤儿标准2400/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标准1500元/人/月。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3〕8号)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拥有鄂城区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飞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飞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 驱逐) 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对象补贴标准1500元/人/月。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八、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100元/人/月;

2.年龄在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200元/人/月;

3.年龄在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鄂州老龄办发〔2016〕13号)

 

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80 周岁(含)

以上的老年人;

2.城乡低保(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家庭中60 周岁(含)

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3.城镇低收入家庭中80 周岁(含)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制度范围。同时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对象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州财社发〔2019〕132号)

 

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实际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的高、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最高不超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 )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34号)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鄂城区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3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通知(民政2021〔55〕号)

 

咨询电话

鄂城区民政局:  027-60229410;

凤凰街道民政办:027-60896483;

古楼街道民政办:027-60896021;

西山街道民政办:027-60896526;

樊口街道民政办:027-60662258;

长港镇民政办:  027-60660153;

杜山镇民政办:  0711-5032339;

泽林镇民政办:  0711-2330633;

碧石渡镇民政办:0711-2352186;

汀祖镇民政办:  0711-2393377;

花湖镇民政办:  0711-238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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