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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日期:2023-01-19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鄂城财采发〔2023〕3号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提高履约验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提升政府采购质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不允许存在抽样验收方式。

   二、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采购文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验收方式。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四、验收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批准的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的人员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方式、项目类别、验收小组组成、验收方式与方法、验收指标及标准等。

   (四)开展验收活动。供应商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服务资料及其他必备材料,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如实、详细做好验收记录。

   (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验收争议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七)验收结果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属于框架协议范畴,验收结果均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方案、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按照通知要求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的监管。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跟踪监管,开展履约验收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通报。同时,将履约验收环节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及专家诚信违约情况纳入诚信记录。财政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及专家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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