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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鄂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鄂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着力提高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77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7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级设立,区级每年统筹30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超过不补。

  区直主管部门支持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不纳入此项经费范围使用。

  第三条   本经费主要用于全区范围内推选或聘任担任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册的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为规范经费管理,设立鄂城区人民调解奖补经费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该项经费的日常管理。该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补标准安置调解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按照“成功有奖、以奖代补、直补到人”等原则,实行一案一补。属于或不属于同一调委会的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一件矛盾纠纷,按一件计;同一矛盾纠纷事实多次进行调解的案件,按一件计,且由最后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员享领。

  法院委托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除申请支付令、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外,若3个月内转立案需重新审理裁判的,此类案件不认定为调解成功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简单、一般、复杂、重大、特殊等五类矛盾纠纷。

  (一)简单矛盾纠纷,指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实际调解金额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经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且即时履行、即时解决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涉纠纷人数5人以下或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宅基地、农村承包、用工劳资、征迁安置、借贷担保以及其他轻微侵权纠纷等,实际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一般性矛盾纠纷。

  (三)复杂矛盾纠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大矛盾纠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实争议大、化解难度大,调解结案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超过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次反复、多人或多次到市赴省上访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矛盾纠纷;(4)死亡(含重伤)1人引发的矛盾纠纷;(5)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五)特殊矛盾纠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很大、案情特别复杂、责任无法确定、政策性非常强或者历史遗留难点问题,调解结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超过100人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人或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矛盾纠纷;(4)死亡(含重伤)2人以上(含二人)引发的矛盾纠纷;(5)穷尽法律政策途径仍得不到解决等情形的其他特殊矛盾纠纷。

  第七条   奖补类别及奖励标准等。

  (一)简单矛盾纠纷,每件奖补50元。要求:有简要案件

  登记、签订书面协议,即时办结或即时履行完毕。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奖补100元。要求:达成协议,卷宗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

  (三)复杂矛盾纠纷,每件奖补200元。要求: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奖补400元。要求: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

  (五)特殊矛盾纠纷,实行专报,经鄂城区人民调解奖补经费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单独实行重奖,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每月“以奖代补”金额界定:1000以下(含1000元)按100%提取;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2000元(含2000元)按70%提取;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按60%提取。

  第八条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校园安全、环境污染、轻微伤害等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的案件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  案件奖补实行分级审定。

  镇(街)政法委员牵头负责,由政法办(公共安全办)、综治中心、司法所、信访办联合对本辖区申报的奖补案件进行审核定档,由政法委员签字。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地调解成功的简单、一般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公示,报区司法局确定;并对调解成功的复杂、重大和特殊矛盾纠纷进行初步审核。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复杂、重大、特殊矛盾纠纷进行复核、公示,最后报鄂城区人民调解奖补经费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区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以奖代补”补助案件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经主要领导审签(需加盖公章)后,可以报区司法局复核定级。

  第十条  案件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一)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二)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由镇(街)司法所汇总,各行业专业性调解委员由区直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区司法局提交上一季度调解成功矛盾纠纷登记汇总表和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卷宗);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在对简单、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审定后上报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对复杂、重大、特殊矛盾纠纷案件,经初审后上报区司法局。所有案件奖补经费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三)镇(街)、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以奖代补”补助由各镇(街)负责发放;各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以奖代补”补助由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发放后30日内,将该补助发放情况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调解案件材料和人民调解卷宗。简单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当即填写调解案件登记表、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多个案件材料整理成册;一般、复杂、重大、特殊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按照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及时整理有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司法确认书、回访记录等,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案一档。并将调解数据录入“省人民调解管理系统”。

  市、区两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完成信息录入,并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信访局等对全区矛盾纠纷调解日常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导和认定等。

  区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以奖代补”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通过谎报、多报、虚报调解案件等次、数量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经费的人民调解员,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奖补经费以外,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并逐级追究审核人员责任。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案件奖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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