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具有我市户口、已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超过55周岁。按照我市当年度社会保险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最低档为标准,对其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60%给予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我市户籍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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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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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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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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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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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660
区就业局
0711-5901203
医疗保障政策
(一)医疗救助界定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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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60205660
区医保局
027-530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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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资助
(一)国家资助政策部分
1.学前教育幼儿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1000元/生/年(春季、秋季每季各5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1000/生/年(春季、秋季每季各500元);初中1250元/生/年(春季、秋季每季各625元)。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小学500元/生/年(春季、秋季每学期各250元);中学625元/生/年(春季、秋季每学期各312.5元)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湖北省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半)。
5.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免除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6.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资助标准:免除中职在校学费,此项资助直接在校报名时进行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春季、秋季各1000元)。
8.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为脱贫户、监测户中的中职和高职学生(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提供补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春季、秋季每季各2500元)。
(二)区级资助政策部分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见附件(扫二维码)
区财政局
027-60205338
区教育局
027-60281737
区乡村振兴局
0711-3895270
(详细政策请扫描二维码查看)